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本科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和省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实际到会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实际到会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以各学院为选举单位,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各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该学院中的本会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一,不足三人的按三人计。
学生代表中非现任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
(一)通过符合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本科生,反映本科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由各学院常任代表组成,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的议事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解释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十五条 在常任代表会议中推选产生召集人,负责联络召集工作。
第十六条 每届常任代表会议任期从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顺利召开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止。
第十七条 由各学院从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中选举产生一名常任代表。常任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数量的二倍。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全校各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审核,经学院召开大会组织选举产生。
一、学生代表条件
出席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有选举权的在校学生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
1、模范遵守和贯彻学校各项章程,严守纪律、品德高尚、公道正派、心胸宽广。
2、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3、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在学习、劳动和学生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同广大青年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青年学生的拥护和信任,能如实反映青年学生的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二、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名额、构成及分配原则
1、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在院(系)学生人数的1%。其中,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25%。
2、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一是根据各选举单位学生人数;三是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三是工作需要。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学生行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确保河南工业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提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民主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做好提案工作,对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构建和谐校园、推动学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提案组是负责开展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筹委会聘请学校相关部处成立提案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次学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负责征集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提案转交提案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助相关部处进行提案的反馈工作,并向学代会作提案工作总结报告。提案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支持提案组开展提案工作,确定提案立案,监督、检查提案的处理和反馈。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提案应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学生代表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第六条 提案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代表联名提出,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七条 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必须由提案人和附议人亲笔签名。
第八条 筹委会确定提案征集期,提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公布提案收集截止时间。
提案必须在征集期内提出;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提案组将交由下一届学代会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
第九条 提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能够参与学校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合理要求;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一类现象或问题。
第十条 提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四)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符合要求的提案送交筹委会提案组;提案组对各代表团上交的提案按本办法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案交由提案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由提案组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五章 提案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对确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处理委员会应根据提案的内容转交相关部处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处理及反馈。
第十三条 筹委会提案组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在提案处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组向相关部处了解提案处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反馈。
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委托提案组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向提案处理委员会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拟办结日期。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监督。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学生普遍要求处理的问题,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处理结束后,须请提案人在提案处理单上给予反馈意见。若提案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处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进一步反馈。
第十七条 提案组应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并综合提案处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学代会作提案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