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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1 14:59  来源:校团委 共青团河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浏览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河南工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自愿组成的具有固定成员、并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团委和学院团委分级管理校级和院级学生社团,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第六条 学生会发挥枢纽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三章 社团成立、注册、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

第九条 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组织)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团委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1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与现有学生社团相比存在明显的自身特色; 4.有至少一个业务指导单位;5.有至少一名学生社团指导教师;6.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相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和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成立涉外(境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递交以上材料外,还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团委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团委对批准正式成立的所有学生社团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注册时学生社团须向团委提交的材料包括:社团基本信息、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社团章程等,注册通过后方可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团委对注册通过的所有学生社团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1.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规模、成员构成、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2.年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3.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4.对运行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外,团委对该学生社团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与合并的;

5.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未按期注册的;

7.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8.其他原因须注销的。

第十六条 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一年内不得重新成立,其发起人和负责人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及担任其他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信息需要变更的,须向团委申请变更,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团委,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遵守章程规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审议社团的工作计划。

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会员大会,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按照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经团委审定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必须是我校的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或教辅科研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员超过 3 人的须建立团支部,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兼任,团支部须接受上级团组织的管理,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生社团除递交活动申请报告外,要递交完整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安全预案等,团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活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须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须由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教师或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得成立企业、社会机构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等学生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团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注重培养学生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和会员会费等渠道。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社会捐赠,不得以学校或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发起赞助。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团委审批,学生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经学生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团委审核、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后,学生社团可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所有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做好管理与移交工作,不得私自挪用、转卖,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团体)管理暂行规定》(校学〔2005〕7号)同时废止。